延續了多年的“喬丹德比”,7月27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決出了新一輪勝負——針對邁克爾•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上訴請求,法院認為理由依據不足而不予支持。

喬丹品牌終審判決所導致的后果,也就是喬丹體育的注冊商標不會被撤銷,將繼續被這家福建晉江企業用于各種廣告宣傳。
或許很多人感到無法理解這個判決:很明顯,當初使用“喬丹”作為商標,就是為了誤導消費者以為該品牌與邁克爾•喬丹有關,屬于典型的“山寨”行為。所以當邁克爾•喬丹提起一系列訴訟時,幾乎獲得了輿論的普遍支持。結果在占據道德制高點的情況下,邁克爾•喬丹卻在中國法院經歷了屢戰屢敗,這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
原因其實并不復雜,稍微多關心一下本次判決就會發現,直接站在邁克爾•喬丹對面的訴訟對手,并非那個備受無數球迷指責的喬丹體育,而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就是說,盡管喬丹體育做了一件在道德上為很多人所不齒的事情,但在法律層面上,他卻最大限度的利用了規則,早在多年之前就申請注冊了“喬丹”商標。而當該商標經過正式注冊之后,就賦予了喬丹體育可以在自家產品上使用“喬丹”商標的權利。邁克爾•喬丹如果要阻止這種權利的行使,就必須推翻中國商標部門對于這種權利的保護,所以本次提起的也是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
至于北京市高院本次駁回邁克爾•喬丹上訴的理由,也在判決書中寫的很清楚:“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邁克爾•喬丹在中國籃球運動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中包含的文字‘喬丹’與‘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均存在一定區別,并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其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
以上結論的意思是,即便邁克爾•喬丹的名氣也許要超過全世界其他喬丹的總和,但他畢竟不能壟斷對于這個姓氏及其中文譯名的使用權。所以,當喬丹體育申請將這兩個中文字作為注冊商標時,商標部門并不認為侵犯到了邁克爾•喬丹的權利。既然不構成侵權,那么根據國內商標法律“申請在先”的原則,最早申請的喬丹體育就獲得了在相應類目中使用“喬丹”作為注冊商標的權利。
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在本次事件中可能成了不道德行為的擋箭牌和保護傘,或許還有人會將法律視為中國山寨品牌們的幫兇。但千萬別以為這是僅僅在中國出現的情況,在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規則從來就不只是扮演正義使者的角色,在很多情況下,它也可能成為巧取豪奪的工具。
再進一步來看,邁克爾•喬丹在法庭上的連續失敗,就意味著喬丹體育成為了贏家嗎?答案是未必。本次事件存在著一個耐人尋味的時間節點——此前喬丹體育的產品已在國內銷售多年,而且邁克爾•喬丹乃至其背后的耐克也早就對此進行過交涉。然而直到2012年初,邁克爾•喬丹才高調發起針對喬丹體育的一系列訴訟,而且一直持續到現在。
這個時間節點又意味著什么呢?就在2011年11月21日,喬丹體育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謀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1.125億元股票并上市。在這份招股說明書有關風險提示的部分中,存在著以下表述:“發行人對企業名稱享有商號權,對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該等權利均受我國法律保護。發行人的商號及注冊商標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權或其他權利,發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 從未就發行人商號及“喬丹”注冊商標事宜向發行人提出過任何權利或主張,發行人與Michael Jordan 之間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
由此可見,倘若沒有之后遭遇邁克爾•喬丹起訴這回事,或許喬丹體育早就在上海證交所成功上市,非但企業能夠依靠募股資金進一步發展壯大,而且其大股東們也可以依靠逢高套現成為億萬富豪。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所以邁克爾•喬丹選擇在2012年提起訴訟。接下來隨著企業遭遇事關商標權合法性的重大訴訟,喬丹體育的IPO進程也隨之被迫中斷,而且在所有官司告一段落之前,喬丹體育都無法重新啟動IPO進程,就此眼巴巴地錯過了過去一年里的大牛市行情。
可見懂得如何利用規則的,并非只有當年耍了小聰明的喬丹體育,邁克爾•喬丹也在規則范疇內實施了成功打擊。即便官司輸掉一起又一起,但只要鎖住了喬丹體育進一步上升的空間,邁克爾•喬丹就能讓對手成為實際上的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