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預計5月底或6月初就將公布結果。而從2015年10月底的初期階段裁決來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已無公正可言,這也使其即將公布的所謂仲裁結果難以令人信服。筆者認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嚴重不公體現在如下方面:
首先,仲裁庭組成和仲裁員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因持不接受、不參與立場,中國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員。鑒于本案一方缺席,仲裁員的選擇與指定本需十分謹慎,可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日籍庭長柳井俊二在釣魚島爭端最嚴重、中日關系極度緊張的情況下并未主動回避,而是在2013年4月指定斯里蘭卡法官品托擔任仲裁庭庭長。但隨后品托法官擔心真相暴露主動辭職,原因是其夫人是菲律賓籍。這一環節不得不讓人懷疑這個仲裁庭的透明性。
其次,被指定“代表”中國的仲裁員投票支持菲律賓讓人匪夷所思。2006年8月25日,中國政府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于《公約》第298條第1款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強制管轄。在這點上,中國占據絕對優勢。不過,菲律賓政府故意避開第298條的排除適用,提出條約適用和解釋的訴訟請求,繞過涉及領土主權問題的實質。本案荷蘭籍仲裁員松斯幾年前就曾公開撰文認為島礁地位與劃界和主權問題密不可分,但現在卻出爾反爾。特別是被指定“代表”中國政府的仲裁員本應公正支持中國立場,但在本案程序階段裁決中,這位仲裁員不僅沒為中國政府說一句公道話,反而投票贊成菲律賓的訴訟請求。最終,五位仲裁員在表決中一致支持菲律賓,故意回避主權、海洋劃界等實質問題,這不得不讓人懷疑仲裁員的職業良知以及裁決本身的公正性。

國際仲裁法庭
第三,程序階段的初步裁決不符合國際慣例。眾所周知,程序階段裁決必須明確解釋和論述菲律賓的15項訴訟請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并屬于仲裁庭管轄。當時,仲裁庭的裁決只明確7項具有可受理性,另外8項本應予以駁回。但仲裁庭偏袒菲律賓政府,把剩余8項直接列入實際審理階段,其中就最后一項要求菲律賓政府提供進一步的書面意見。這實際上等于對剩余8項大開綠燈,明目張膽支持菲律賓的訴訟請求。

菲律賓拍攝的仁愛礁
第四,仲裁庭裁決居心叵測。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堅定、觀點明確。為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政府不應訴的理由,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布關于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當時,中國駐荷蘭大使館將立場文件以便函而非照會形式寄給仲裁員,并專門注明不能視之為中國政府參與仲裁或接受仲裁庭管轄。但即便如此,仲裁庭仍然將之視為中國政府有效答辯,其背后用心令人費解。
面對仲裁程序存在嚴重瑕疵、仲裁員喪失中立立場而偏袒菲律賓等種種現實情況,“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如果最終做出不利于中國的裁決結果并不出人意料。中國政府不會承認更不會執行裁決結果。
菲律賓提出的所謂“南海仲裁案”宣布“最后裁決”在即,菲官方日前又提出將我國太平島交由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對此,我們盡管應在戰略上予以藐視,但須動員一切力量,在戰術上給予重視,“最終裁決”前做出最大努力,改變目前相對被動的國際輿論態勢。
上上策是促使或迫使菲律賓主動撤訴,也是難度最大的一招??煽紤]組織專家學者及政府官員對菲國做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工作對象應包括阿基諾三世總統為首的菲律賓政府部門、下屆總統的候選人群,以及菲律賓國內有影響的有識之士。然而,最困難的地方也是最容易被攻破的、最脆弱的地方,只要方法得當,時機恰到好處,不是沒有成功的希望和可能。

中國外長王毅和阿基諾
若上上策無法實現,可適時啟動第二方案,即通過菲律賓之口,盡可能延長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宣布“最終裁決”的時間,最好拖到菲律賓新總統上臺之后。如此一來,中菲關系得到改善、雙方就仲裁案達成和解的幾率將會增加。

中菲南海仲裁案
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應與包括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法官在內的國際社會保持接觸。我國目前對“南海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參與的態度,今后不執行“最終裁決”也是法定權利。
但使用消極權利不等于不用積極權利,不等于不說話、不講理,與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及其法官對著干。在不違反原則的前提下,與法官直接溝通、接觸的渠道和途徑依然存在:我們可以通過非政府形式的國際學術討論會,表達觀點、意見,促使法官重新認識或考慮相關問題。
何謂“不可違反之原則”?一是菲律賓違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四條規定,沒有提出仲裁的資格,因此不合法不守信不講理。
二是 菲方“南海仲裁案”所訴內容全部涉及主權、劃界、軍事,不屬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管轄范圍;三是本案明顯是美國在幕后操縱,不是正常的法律訴訟案。
“南海仲裁案”的最終解決繞不開“九段線”的法律地位,關鍵在于中國能否用“九段線”對南海劃界,“九段線”究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矛盾的、對立的、不可調和的,還是統一的、兼容的、可調和的。

菲議員建議“制裁中國”
我們若不能對“九段線”存在的合法性、以“九段線”劃界的可行性及“九段線”內涵的歷史性做出更有國際說服力的說明,類似的“仲裁案”無法避免。

中國南海
任何情況下,我國都應堅持“九段線”是南海管轄海域的外部邊界線:對線內島嶼擁有主權并可以行使全部支配權;對線內上覆水和海床底土擁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他國享有上空飛越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以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預先申請經我國政府批準的他國可到南海海床和底土勘探開發海底資源。
我國與南海鄰國海上劃界必須以“九段線”為基礎,對線內的島嶼、上覆水、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解釋可借用《公約》的領海制度、專屬經濟區制度以及大陸架制度,但引用后兩項時須排除200海里的距離概念。
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權,中國可退出海洋法公約
多年以來,中國一直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堅定支持者??墒亲罱?,中國卻體會到,《公約》、尤其是其中有關強制性爭端解決的條款,可能會被其他國家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盡管完全知曉領土主權和海洋邊界爭端并不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管轄范圍之內,但菲律賓依然挑起一場“法律戰爭”,將與中國之間的南海領土爭議提交給了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設立的仲裁法庭,要求進行強制仲裁。
在上世紀70年代圍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行談判的過程中,中國就對其中的爭端解決條款提出關切,認為這些條款“并不適當”,不應被納入公約。當時中國建議,應將這些條款單列成文,以便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這種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經過妥協和折中,談判最終達成的協議規定,某些爭端將不被包括在《公約》的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框架內;對于其他爭端,各簽約國則可發表聲明宣示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