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為如何寫出不像廣告的軟文絞盡腦汁?還在打著“推廣”的旗號發布廣告?還要迫于情面在朋友圈肆意轉發廣告?從今天起,這些行為都將可能違法,將承擔法律責任。
從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開始施行(以下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是互聯網上(包括微信、微博)發布的廣告,都要標注“廣告”兩字,違者不僅將受到行政處罰,還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
付費搜索明確界定為廣告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不少市民在看病、購物、旅游等消費行為時,往往通過網上搜索引擎搜尋相關信息,排名在前列的商家更容易受到點擊。實際上這些商家很可能是通過付費的方式排名靠前,容易給消費者產生誤導。
從9月1日起,這些付費搜索將無所遁形。《暫行辦法》將付費搜索明確界定為互聯網廣告的一種類型,與其他形式的互聯網廣告一起接受監管。付費搜索必須明確標注為“廣告”,與其他自然搜索結果區別開來。
據工商部門介紹,目前《暫行辦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并且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