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最新消息】——人民日報
【銳評】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今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簡單的描述,凸顯的是此案引來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凌辱時,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這并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于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盡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但是,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無疑,此事切入了一個關于法律與倫理的命題。
雖然涉及一些具體細節的爭議,比如,警察在離開接待室后,是準備離開還是僅僅外出調查,但最主要的爭議,還是集中在于歡是否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上。尤其是,于歡由于母親和自己被侵害而產生強烈情緒的情況下,是否犯下了故意傷害罪。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于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他們考慮更多的或許是,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凌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是忍受凌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于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么?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后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后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于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沖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系、條文與人情的關系、法律與倫理的關系。
來源:“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眾號(ID:rmrbpl)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右),于歡及其母親曾在這里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最后釀成血案。 南方周末 圖
2017年3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同時,于歡還需賠償死者家屬30598.5元和傷者53443.47元。
【案情回顧】
殺人者于歡,22歲,他母親蘇銀霞因經營工廠資金周轉困難而向某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前后累計借款135萬元,約定月息10%。此后陸續歸還現金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的房屋抵債,還剩大約17萬余款實在沒有資金歸還。因此,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并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并控制著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并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更令人發指的是,催債人員杜志浩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當著她兒子的面往蘇銀霞臉上蹭,令于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于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于秀榮在后來接受記者采訪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已經情緒崩潰的于歡站起來試圖往外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