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在鄭州文化宮路上的市客運管理處3樓,出租車司機楊師傅和家人一起戰戰兢兢地拎著個拉桿式旅行箱來到辦公室求助,說是在圣誕節之夜跑車時拉了一名喝多酒的男乘客,到目的地男子急匆匆下車,落下這個旅行箱,里面除裝有一男士錢包外,還有滿滿一塑料袋黃金飾品,希望能幫忙尋找失主,盡快物歸原主。
目測一塑料袋黃金飾品有10斤左右,還有一個長方形錢包。出租車司機楊師傅說:自從發現這個旅行箱里裝有一袋黃金飾品,嚇得整晚都睡不著覺。
隨后,失主趙先生趕到帝湖分局認領回裝有黃金飾品的旅行箱。失主稱黃金飾品價值280萬,沒想到它還能再找回來。非常感謝鄭州好的哥楊師傅的幫忙,他拾金不昧的精神值得我們大家學習弘揚。
撿到東西不歸還 可能會犯三種罪
日常生活當中,市民撿到貴重物品或現金,也許會認為東西歸自己理所當然,殊不知已觸犯法律,可能會犯盜竊罪、侵占罪、詐騙罪。6月13日,南寧警方呼吁,撿到東西要及時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切勿因一時貪念惹官司上身或被判刑。
案例一
撿電腦不還,涉嫌侵占罪
6月9日上午12時許,陳先生在南寧市高新區科德西路一家洗車店洗車,等待期間拿出筆記本電腦在客戶休息室玩耍,但離開時卻忘記拿了。當天下午4時30分,陳先生才想起電腦忘在洗車店,連忙開車去尋找,卻發現電腦已不翼而飛。電腦里有重要資料,陳先生懊悔之余報了警。
高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通過詢問洗車店人員和調閱監控視頻,發現到該店洗車的盧某將陳先生的電腦“拿走”。隨后,陳先生撥打盧某電話,對方矢口否認,而后關機。陳先生要求民警抓“盜賊”被拒。民警解釋稱:“此事非盜竊案件,屬于物品遺失。按相關規定,盧某的行為屬不當得利,涉嫌侵占罪。若盧某拒絕歸還,陳先生須通過法院自行提起刑事訴訟,取回自己的電腦。”
當晚,陳先生再次致電盧某,告知準備起訴他犯侵占罪。盧某思前想后,于次日將電腦歸還。
民警點評:
撿東西不還,最高判兩年
據了解,《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歸還失主就是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刑法設立了“侵占罪”。
高新派出所羅警官稱,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此案中的盧某就涉嫌侵占罪。法律規定,侵占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親自去告訴,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但當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時,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案例二
撿卡取萬元,被判詐騙罪
2009年3月5日,韋強(化名)在賓陽縣一自動取款機查詢工資時,見機上插有一張銀行卡,查詢該卡余額,發現僅有十幾元。他本想交給銀行人員,但想著能“撿”錢也不錯,立即修改密碼,抽出卡據為己有。次日下午,韋強再次查詢后發現,這張卡余額竟為1萬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萬元。韋強以為提取撿到的銀行卡的錢,和路邊撿錢一樣,屬于天上掉下的餡餅。然而,他的誤解卻引來官司。
這張銀行卡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銀行取錢,忘記取出銀行卡。覃某于當天下午匯1萬元到那張卡里,并于當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銀行卡不見了。次日,覃某到銀行查詢,被告知1萬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報案,警方很快將韋強抓獲。
2010年下半年,賓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韋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銀行卡詐騙罪。鑒于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還,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等,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免刑。該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點評:
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十年以上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稱,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使受騙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物,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獲得財物,受騙人處分財物意圖達到的目的沒有實現的情況。
《刑法》第196條明確信用卡詐騙的情形之一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為五種: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取財的是盜竊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財的是搶劫罪;用搶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后取財的,在銀行柜臺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為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為搶劫罪與盜竊罪;用搶奪、詐騙、侵占等其他方式獲得的信用卡,在銀行營業員和商場收銀員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定盜竊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銀行卡和借記卡)在自動取款(售貨)機處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相關法律對信用卡詐騙的懲處作出了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這四類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相關規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三
撿鑰匙“開”車,被判盜竊罪
覃某拾到摩托車鑰匙和停車牌,打算從停車場開走這輛車,豈料被車主扭送到公安機關。2010年4月19日,賓陽縣法院對這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覃某是賓陽縣賓州鎮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賓陽縣婦幼保健院附近,撿到一串帶有防盜器的摩托車鑰匙及一個停車牌。覃某想,撿到車鑰匙,就是“撿”到一輛摩托車,暗暗高興。他進入停車場,通過防盜器找到摩托車,順利將車開出停車場,剛開出20米就被尋找鑰匙的車主抓獲。
賓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點評:
拾金不昧變味,易惹官司上身
賓陽縣法院一法官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覃某撿到車鑰匙,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這明顯是一起盜竊案。
民警和法院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都可能有撿到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等貴重物品或現金,切記要歸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時候應交給公安機關。
同是拾物不還,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稱,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的結果等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占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
一法官說,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在于: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包括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而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這既包括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財物,也包括雖然不是他人所有但占有的財物,對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構成盜竊罪。
二是犯罪的手段不同。侵占罪有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而盜竊罪原則上是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即使竊取他人財物后又主動退還的,也不影響定性。比如,一個婦女將一個內有現金5000元的錢包落在公園的長椅上,起身向前走出十余米后立即想起,回轉身想取回錢包,發現錢包已被行為人取走,剛跑出不遠,婦女立即追趕拿走錢包的行為人,行為人則成立盜竊行為;而如果這個婦女是在起身向前走出幾十米轉了個彎后才想起,回轉身想找回錢包,發現錢包已被行為人取走,且拒不歸還,行為人則屬于侵占行為。
三是訴訟程序的啟動方式不同。侵占罪是當事人告訴的才受理。而盜竊罪屬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訴訟。綜上,盜竊罪是取得的財物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行為人認識到財物歸他人占有,并轉移了這種占有。而侵占罪是獲得無他人占有的財物,并決定持續非法支配。
盜竊罪和詐騙罪區別的關鍵在于:財產損失是不是被害人處分財產的結果。處分行為的有無,劃定了詐騙犯罪與盜竊犯罪的界限。在行為人的欺騙之下,財物所有者、保管者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處分財物,將財物“自愿”交給不法行為人的,屬于詐騙。如果是行為人在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將財物從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則是盜竊。實踐中,常常是盜竊與詐騙并存。另外,如果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就應定盜竊罪;如果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實施騙術,就應定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