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對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裁決,判定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喬丹體育回應:被撤銷的4個商標屬于防御性商標,第25類漢字、圖形和拼音仍然維持有效,不影響正常業(yè)務運行。
資料顯示,喬丹公司注冊使用的25類核心商標,漢字、圖形和拼音,在2015年最高院的判決中已經勝訴確認,此次最高院判決撤銷的是喬丹體育一個注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圖形加漢字的組合標,對該品牌正常使用沒有影響。
喬丹體育方面也表示,并不會如傳聞所說更換現有品牌商標。據了解,早在訴訟開始之前,喬丹體育相關市場推廣及品牌宣傳上,已經強調“民族品牌”概念,避免公眾造成混淆,同時在20年的企業(yè)發(fā)展中,以為消費者提供性價比最高的優(yōu)質國產運動產品為責任。
此次判決讓大眾進一步分清雙方姓名權與商標權區(qū)別。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內外行業(yè)內不同品牌之間的競爭對手會采取不同手段的競爭方式,對于喬丹體育而言,此次也可以視作品牌企業(yè)提高免疫力、“強身健體”的好機會。